(原标题: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答回信)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答回信 上市公司称呼: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炬光科技 股票代码:688167 股票上市场所:上海证券往返所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刘兴胜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2:王东辉 住所:北京市向阳区 通信地址:北京市向阳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3:延绥斌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4:李小宁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5:宋涛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6:郊外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7:侯栋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8:西从容炬投资有限联合企业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7室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7室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9:西安新炬投资有限联合企业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8室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8室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0:西安吉辰企业科罚连系联合企业(有限联合)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9室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9室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2与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的一致当作条约到期捣毁,所握有公司的股份不再统一贪图,不波及鼓吹握有公司股份数目的变动。 签署日历:2024年 12月 24日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声明 一、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科罚主义》(以下简称“《收购科罚主义》”)、《公树立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浮现实质与圭臬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答回信》(以下简称“《准则 15号》”)额外他相关的法律、律例和门径性文献编写本答回信。 二、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签署本答回信已获取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抗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公司功令或里面功令中的任何要求,或与之相打破。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科罚主义》《准则 15号》的划定,本答回信已全面浮现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领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答回信签署之日,除本答回信浮现的握股信息外,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莫得通过任何其他式样增多或减少其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领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字据本答回信所载明的长途进行的。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莫得委用梗概授权其它任何东谈主提供未在本答回信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答回信作念出任何解说梗概发挥。 六、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应许本答回信不存在过错纪录、误导性汇报或首要遗漏,并对其确实性、准确性和圆善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包袱。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针及握股经营 一、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本次权益变动方针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2与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的一致当作条约到期捣毁,所握有公司的股份不再统一贪图,不波及鼓吹握有公司股份数目的变动。 二、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在改日 12个月内增握或减握上市公司股份的经营 杀青本答复浮现日,公司未收到各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的增握或减握上市公司股份的经营,在改日 12个月内不摈斥增握或减少其所握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改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将严格按摄影关法律、律例的划定实时履行信息浮现义务。 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刘兴胜先生应许,自本公告浮现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主动减握其径直握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节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权益变动式样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2与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 1的一致当作条约到期捣毁,所握有公司的股份不再统一贪图,不波及鼓吹握有公司股份数目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握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的握股情况不变,具体为: 序号 鼓吹称呼 握非常量(股) 握股比例(%) 1 刘兴胜 11,994,216 13.2733 2 王东辉 5,969,128 6.6057 3 西从容炬 1,762,852 1.9508 4 西安新炬 731,139 0.8091 5 西安吉辰 719,000 0.7957 6 延绥斌 143,084 0.1583 7 李小宁 112,891 0.1249 8 宋涛 104,477 0.1156 9 郊外 101,200 0.1120 10 侯栋 16,890 0.0187 揣度 21,654,877 23.9642 二、本次权益变动波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职权适度情况 杀青本答复签署之日,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本次权益变动所波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职权适度或被适度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 6个月内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各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在杀青本答复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首要事项 杀青本答回信签署之日,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已按相关划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实在浮现,不存在字据法律及相关划定信息浮现义务东谈主应当浮现而未浮现的其他首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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